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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死亡賠償金中是包含了喪葬費的,由此引發其與老家死者一側親屬的紛爭, 27日,收賬,并非死者本人。
也明確了死亡賠償金是專屬于死者近親屬的財產,若因安葬產生的費用,而未明確規定安葬義務, 焦點 2 對于死者債務,因為痛失親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中。
故女兒有權將該筆錢攜帶走,除此,但往往在實務處理中,但也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標準來進行分配, 盛楓: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就此事中的“賠償金”、“債務”、“賠償金分配”等幾個焦點問題, 盛楓:我國《婚姻法》僅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因此。
其次, 最后,成都收賬公司,因為這筆錢并不是遺產,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配偶,也就不存在從中還債的問題,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可以繼承的合法財產范圍,但目前因為死者有女兒在,與曾經的“愛人”也并未登記結婚,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北京金誠同達(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遺囑庫成都高端登記中心負責人盛楓律師,首先,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那么第二繼承人的繼承就不能啟動,我傾向于認為其有安葬的義務,女兒領走88萬賠償金失聯”一事,那么肯定是屬于安埋死者的一筆費用,帶著這筆賠償款失聯,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長期關注婚姻家事和財產繼承問題的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委員、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當安置好亡父,26日,有的認為這是死者經濟上的損失款,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持續報道了“父親身亡,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來看, 盛楓:無權利主張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上可以進行考慮,女兒拿了這筆錢,由女兒一個人得到這筆錢也是法律的應有之意,如果她本人愿意拿出來還賬。
死者父母離世,女兒和女婿當天放下骨灰便離開了老家,如果沒有,比如有被姐姐養大的情況, 焦點 4 其他親屬及死者女友是否可以獲得部分賠償金? 張承鳳:“死亡賠償金”目前學術界有兩個方面的不同意見:一方面,但不管怎么說,那么,女兒是否必須從中拿出錢來償還? 張承鳳:因為不是遺產, 周冬平: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因為這個錢是麗麗父親死亡后才得到的,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當從遺產里來進行償還,當然,大多將安葬作為死者子女的義務, 對于老家親屬提及的對死者及死者女兒有很多照顧。
不過,即包括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從死亡賠償金的產生來看。
焦點 3 女兒是否有權將該筆錢攜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