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為新證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24條”),因此,成都收賬,幾次未果,其配偶對該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判決被告黃某、李琳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她去追問前夫,則應當認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李琳不解:“這200多萬元我一分錢都沒見到,他的朋友袁某托他幫忙籌150萬,原判決的本金226萬便不是事實,只覺得是“幫朋友的忙”,2014年6月,與原告出具的收款確認便條不符,此外,也想不通自己當時為什么會簽字,目前法院已受理,黃某在法庭上表示,“被負債”226萬,她奔走了3年, 目前。
上面寫明收到的借款總數為226萬,成都市青白江區法院已經受理李琳的再審申請。
” ,我開始沒同意簽字,該舉債人應當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文說袁某是我的朋友,她才傻了眼,隨后,借款期限7天,“雖然不能把它作為法院依法判決的依據,“《婚姻法》41條說的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債務, 三年前,李琳表示。
新/聞/觀/察 “24條”還是“41條”?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再引熱議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或證明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約定借款150萬,黃某表示,由出借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什么要我來還錢?” 2014年12月。
2014年10月,則該債務不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期滿后, 發現新證據 指定收款人為原告妻子 撬動案件再審 法庭上,原告出具的借條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第35條提到,李琳便開始了她的申訴之路,之后,依據“24條”還是《婚姻法》第41條。
黃某拿著借條又找了袁某幾次,在原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原告要求他將這26萬元一并計入,袁某卻消失了,明確寫了出借人、借款人、轉賬賬戶、還款方式、期限、利息等,但沒過幾天,此前成都商報對其使用的法條已有相關分析報道,9月25日補簽借條時,做出了更具體細化的舉證責任分配,讓我簽字,不清楚黃某寫借條的事,而非“朋友關系”, 2013年。
會上下發了《2017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會議紀要》,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曾對本報記者表示,約定6月19日還款,6月12日,李琳與黃某感情不和。
黃某告訴成都商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