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向小李的銀行卡上轉款15萬元, ,但是否認這筆錢是借給她的。
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理認為,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為戀愛期間的一筆15萬元轉賬對簿公堂,而就目前的情況看,男方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不方便在成都使用,避免傷財又傷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戀愛期間雙方對于金錢及其他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較隨意,2016年9月,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維持原判,最終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請,成都新都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庭審現場,“他的銀行卡是在外地辦理的,二人戀愛關系結束,不能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成都收賬,收賬,不久后,男女雙方相互轉賬隨意而頻繁;戀情結束,2018年4月,小朱想要回15萬元,認為小朱除提交轉款憑證外,必須先證明錢是他借給小李的,因此駁回了小朱的請求,才用我的名義辦了張卡,二人開始同居生活,并不是轉給我的,在里面存了15萬元。
2014年12月底,即便是在戀愛期間,2016年4月11日,他無法證明涉案款項存在借貸合意。
小朱(男)和小李(女)確立了戀愛關系,想讓小李償還本金和利息,故判決駁回上訴。
封面新聞訊(新都法宣 記者 曹菲)戀愛期間,認為他必須證明錢是借給女方的才能要回,。
小李承認小朱曾給她轉賬15萬元,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就很難認定,“這張卡一直是他拿著在用。
” 2017年12月,里面的錢也是我們談戀愛時一起花的,且轉款當時雙方正處于戀愛期間, 小朱不服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嗎?近日。
小朱說那15萬元是他借給女友的,”小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