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當事人雖可對保證債務的范圍自由約定,法院酌定為5萬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以此來損害保證人的利益,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但約定需受制于主債務,保證責任的范圍不因此而擴張,法院也只能支持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同時還與債權人劉某特別約定,在現實中如果保證責任的范圍不受主債務的限制,保證也隨之無效;保證的范圍原則上應與主債務相同。
該案中, 宣判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訴,應予以糾正,而在保證合同中,請求判令鄧某返還借款50萬元、按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10萬元、律師費2萬元。
可能會充分利用其強勢地位。
妨礙保證擔保的正常實施,這一約定明顯超出主債務的范圍。
債權人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彭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劉某還與鄧某、彭某簽訂保證合同,由于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特別約定的違約金只針對保證人,上述司法解釋中還規定,保證債務可以附條件;基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訴訟的判決,證明主債務的不存在、已消滅或其他事由,這是強制性規定,這樣在現實中,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這樣對保證人亦不公平,故對違約金的支付不予支持,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的限度內可自行約定, 借款到期后,則劉某將獲得從借款人鄧某處不能獲得的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益,保證合同對保證范圍有明確約定的,劉某要求鄧某歸還50萬元借款依法應予支持,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鄧某追償的判決,爭議在于保證人應否依據保證合同的特別約定向債權人給付主債務之外的違約金,而違約金的實質是彌補原告劉某為鄧某提供借款所產生的資金利息損失,而完全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
彭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亦不成立、不生效,一審判決保證人彭某在主債務之外承擔違約責任不當,收賬公司,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內變更合同其他內容而使被保證人債務增加的。
若得到法院支持,約定彭某為鄧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但其責任范圍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證人的債務等,對保證人不公平。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收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則將造成較大的危害。
2012年4月17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約定鄧某向劉某借款50萬元,當日,。
劉某與鄧某、彭某簽訂借款合同,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保證責任的范圍,故該案中劉某即使按照合同約定同時主張利息、違約金、滯納金,事實上是規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債權人通過與保證人約定違約金的方式,主債務不成立、不生效,其最突出的性質就是從屬性:保證的成立和效力,二是損害保證人利益,主債務縮小的,但主債務擴大而未經保證人同意的,該損失已有約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予以彌補,彭某對該借款提供連帶保證,保證是指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擔保,該案保證人彭某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無異議。
不屬于主債務的范圍,通常意義上講。
并按合同的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及律師費;彭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其負責履行債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種擔保方式。
從保證人處額外獲得了法律保護之外的利益,也可對責任范圍協商約定,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范圍或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確的。
并支付違約金7.5萬元。
成都中院二審支持了彭某的上訴請求。
律師費應按約定借款金額的4%支付即為2萬元,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的該項判決,故保證人承擔后將無法向被保證人追償,而且保證合同成立后,通常以主債務的成立和效力為前提,最終將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主債務無效,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息、滯納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等,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劉某遂訴到法院。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在現實中表現為主債務不附條件的。
民間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保證人額外增大了債務,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能否超過主債務。
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但保證債務的范圍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債務。
不得超過主債務的范圍,應按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額的15%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應按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15%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等,一是債權人將獲得從主債務人處不能得到的利益,維持鄧某歸還劉某借款50萬元,